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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某某、山东小鸭集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1690号
原告:山东金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天辰大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关文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远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0年4月12号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小鸭集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v>
法定代表人:马勇,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金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小鸭集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金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金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4元,减半收取2242元,由原告山东金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