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新恒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路新恒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路新大成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3514号 申请人:北京路新恒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东田阳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义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路新大成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路新恒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路新大成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路新恒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路新大成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3192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路新恒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路新大成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03192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