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闫和李家具有限公司

太原民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9执1805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民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漪汾街26号麦特摩尔大厦8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女,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太原市水木云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三给街黎氏阁家具城六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圣洛克家具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居然之家太原春天店3007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横渠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民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水木云天商贸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圣洛克家具经销部、***和*家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本院(2018)晋0109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其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项1750000元,支付加倍担保业务费用50000元,并承担以175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的违约金,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1000元,案件执行费2061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1841610元及并承担以175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的违约金和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等额财产(汽车、房产、土地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长青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