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铁锐农机有限公司

重庆铁锐农机有限公司与秀山县某某农机专业合作社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财保173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铁锐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新华大道东段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99262070B。 法定代表人:甘性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秀山县***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清溪场镇******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2416912012650。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秀山县平茶里家庭农场,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清溪场镇南丘村中南丘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1MA5Y6GTT58。 经营者:**。 关于申请保全人重庆铁锐农机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秀山县***农机专业合作社、秀山县平茶里家庭农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重庆铁锐农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秀山县***农机专业合作社在重庆农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XXXX、秀山县平茶里家庭农场在重庆农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XXXX存款共计200000元予以冻结。**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保全人重庆铁锐农机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重庆铁锐农机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保全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保全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保全人承担,申请保全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保全人重庆铁锐农机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1520元,已由申请保全人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庞  建                     书  记  员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