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铁锐农机公司与秀山县某某农机合作社,秀山县平茶里家庭农场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4财保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铁锐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新华大道东段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99262070B。
法定代表人:甘性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秀山县***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清溪场镇******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241691201265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秀山县平茶里家庭农场,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清溪场镇南丘村中南丘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1MA5Y6GTT58。
经营者:**。
关于重庆铁锐农机有限公司与秀山县***农机专业合作社、秀山县平茶里家庭农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渝0114执保3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秀山县***农机专业合作社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账户XXXX、秀山县平茶里家庭农场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账户XXXX存款共计200000元。重庆铁锐农机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秀山县***农机专业合作社、秀山县平茶里家庭农场采取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关于重庆铁锐农机有限公司与秀山县***农机专业合作社、秀山县平茶里家庭农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重庆铁锐农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秀山县***农机专业合作社、秀山县平茶里家庭农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铁锐农机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重庆铁锐农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 地 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庞 建
书记员陈前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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