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铁锐农机有限公司

重庆铁锐农机有限公司与秀山县黄家园农机专业合作社,秀山县平茶里家庭农场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4执6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铁锐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新华大道东段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99262070B。 法定代表人:甘性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秀山县黄家园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秀山县平茶里家庭农场,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清溪场镇南丘村中南丘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1MA5Y6GTT58。 经营者:**,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申请执行人重庆铁锐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秀山县黄家园农机专业合作社、秀山县平茶里家庭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渝0114民特26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主要内容为:“一、申请人秀山县黄家园农机专业合作社、秀山县平茶里家庭农场尚欠申请人重庆铁锐农机有限公司货款164000元,于2022年1月28日前支付40000元;于2022年3月28日前支付41000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83000元;二、**山县黄家园农机专业合作社、秀山县平茶里家庭农场未按上述协议按期支付,则重庆铁锐农机有限公司可以就剩余未付货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秀山县黄家园农机专业合作社、秀山县平茶里家庭农场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铁锐农机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秀山县平茶里家庭农场系个体工商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本院遂于2022年5月6日裁定直接执行秀山县平茶里家庭农场经营者**名下的财产,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并依法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2022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重庆铁锐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49000元,由被执行人于2022年6月9日支付30000元(已支付),于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36000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83000元;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司法冻结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对自身合法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确认。该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4执6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