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2826-1号
原告重庆市姣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东路2号C幢1,组织机构代码7093118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勤,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向英,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重庆铁锐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东段389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6207-0。
法定代表人甘性钱。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姣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铁锐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姣阳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姣阳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计1455元,财产保全费1173元,共计2628元,由原告重庆市姣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