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125执保190号
申请人:江苏新春源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通榆中路99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8216318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和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盐化工业园沛河路与涧河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MA2MW76U8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新春源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和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2)皖1125执保1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