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612民初475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