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612民初475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