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603民初232号
原告:福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抚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调取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