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5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顶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魁岐路131号(马尾综合体育馆东侧-儒江大道与世纪路交叉口西侧)滨海星商务中心2101-3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3K8TF3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顶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16民初210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限期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查询人民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被执行人账户无足额钱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相关银行账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信息、保险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顶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执行之相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116执52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