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顶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中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民终40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顶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魁歧路131号(马尾综合体育馆东侧-儒江大道与世纪路交叉口西侧)滨海星商务中心2101-3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3K8TF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中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新民村***海盐塘东侧1幢-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397578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九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8559278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顶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中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九鑫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402民初6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上诉人顶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缴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顶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顶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夏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