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2090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顶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马尾综合体育馆东侧-儒江大道与世纪路交叉口西侧)滨海星商务中心2101-3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齐众瑞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齐众瑞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顶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齐众瑞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顶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92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院于2023年1月4日作出(2022)陕0116民初2090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顶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592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期限为1年。2023年2月28日,本院经审理作出(2022)陕0116民初20900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驳回江苏齐众瑞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该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3月13日,顶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顶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顶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92000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媛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