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民辖终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柴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赣鄂皖路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桥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054401037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赣鄂皖路桥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9)赣0403民初431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适用普通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本案应由原审被告的居住地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9)赣0403民初4314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江西赣鄂皖路桥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相应证据材料,本案案由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所以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