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民辖终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赣鄂皖路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桥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05440103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赣鄂皖路桥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9)赣0403民初43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被上诉人的诉请是要求支付租金及返还租赁物,并不涉及物权确认、分割等物权纠纷,虽然案由定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应适用普通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法院,即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江西赣鄂皖路桥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审提交的起诉状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刘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