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03执758号
申请人江西赣鄂皖路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054401037J。
法定代表人:林宝剑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九江市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江西赣鄂皖路桥投资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403民初431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额,申请执行人江西赣鄂皖路桥投资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403民初431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海平
审判员 宋佳佳
审判员 黎 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劳 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