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爱维安环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爱维安全评价有限公司、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执恢95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爱维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淇河路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11727038421B。
法定代表人:刘军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普东镇任家屯村任家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37875383。
法定代表人:李坚之,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爱维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9)第3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20)鲁0282执1280号,2020年8月21日,本院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6月21日,本院恢复该案的执行,案号(2021)鲁0215执恢959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9)第340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振福
审判员  王晓林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