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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宜工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爱维安全评价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爱维安全评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91民初10953号
原告郑州市宜工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区德化街**号**层**号。
法定代表人付荣亮。
委托代理人钱吉星、王洋洋,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爱维安全评价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布厂街**号院**号楼**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民。
被告河南爱维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新天地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刘军民。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市宜工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爱维安全评价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爱维安全评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0日以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宜工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樊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