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40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爱维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河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区普东镇任家屯村任家屯路。
法定代表人:李坚之,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当事人技术服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9)第34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立案标的110384元。
因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即墨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9)第340号裁决书指定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江涛
审判员 傅庆涛
审判员 邢仁涛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