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103民初2364号
申请人:衡水市某某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衡水市某某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2024年10月3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