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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浙江某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301民初152号 原告:林某某,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阿勒泰某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男,1998年6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王某某、曹某某,第三人阿勒泰某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的规定,原告林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原告林某某预交10,311元,退还原告林某某10,286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