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0144号
原告: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路1391号第7幢G34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特汉嘉(上海)航空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广业路585号1幢2层37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信科融(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中一西路12-2号三层(昭缘经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特汉嘉(上海)航空工业有限公司、大信科融(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被告哈特汉嘉(上海)航空工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哈特汉嘉(上海)航空工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