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11270号一
申请人:统一通信(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89990341K,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创意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统一通信(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苏0591民初1127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统一通信(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