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士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与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泉旭(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4914号 申请人: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向阳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力诺科技园***办公室/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力诺光伏厂房办公楼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泉旭(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13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泉旭(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泉旭(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1584339.76元的财产。申请人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泉旭(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84339.7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