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与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泉旭(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4914号之一
申请人: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向阳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力诺科技园***办公室/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力诺光伏厂房办公楼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泉旭(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13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泉旭(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苏0505民初49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现申请人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泉旭(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已对被申请人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泉旭(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