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士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与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泉旭(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泉旭(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泉旭(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49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泉旭(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687636.42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55838元,合计5743474.42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为鲁A×××**、鲁A×××**、鲁A×××**、鲁A×××**、鲁A×××**汽车五辆,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对上述汽车的查封应予以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鲁A×××**、鲁A×××**、鲁A×××**、鲁A×××**、鲁A×××**汽车五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