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与江苏风日石英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大丰舜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6902号之一
原告: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向阳路198号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风日石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李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盐城大丰舜鑫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1号1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风日石英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大丰舜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风日石英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大丰舜鑫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风日石英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大丰舜鑫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40元,减半收取13420元,由原告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