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风日石英科技有限公司与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大丰舜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6902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风日石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李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向阳路198号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大丰舜鑫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1号1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风日石英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大丰舜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后本诉被告江苏风日石英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了本诉被告江苏风日石英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反诉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江苏风日石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