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士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风日石英科技有限公司与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大丰舜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6902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对原告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风日石英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大丰舜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690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苏0505民初6902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四行至第十二行“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风日石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李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向阳路198号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原告(反诉被告):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向阳路198号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风日石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李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