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盈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盈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冉军利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24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盈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周至县泸河桥头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陕西盈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8)陕0124民初2301号民事调解书,该案执行标的49880元及该款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未履行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另本院向银行、互联网金融、不动产等部门查询,该案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决定拘留并罚款5000元,对其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消费,冻结其名下账户。本院将上述查询、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24执30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