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盈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盈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环融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124民初4281号 原告:陕西盈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西安市周至县富仁镇恒洲村泸河桥头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MA6TYDDD4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告:安徽环融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城徽贵苑6栋3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J2JJ0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盈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环融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盈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环融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盈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下欠款180207.5元;2.要求被告承担下欠款从2022年7月12日至2024年10月12日期间的利息97312.05元;2024年10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约定2%至给付之日;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36041.4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11月18日签订《西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合同对混凝土的浇筑工程部位、强度等级、计划数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等内容作了详细的约定(附合同复印件)。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供应商砼总方量为975方,总货款460207.5元,被告仅归还280000元,下欠款180207.5元。2022年7月12日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安徽环融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1月18日,原告陕西盈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安徽环融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西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一份,由原告向被告指定的场所供应商品混凝土,双方就混凝土的浇筑工程部位、强度等级、结算单价、供货时间、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价款结算及支付、违约责任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其中该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的,应按2%(拉掉部分文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该合同签订后,2021年11月18日至2022年8月24日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供应商品混凝土。经双方核算,原告供应总方量为975方,总价款为460207.5元,被告已给付280000元,下欠货款180207.5元未给付。现经原告催要未果。审理中,因被告未出庭,无法调解。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西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复印件一份、结算单复印件六份、付款记录、收款收据以及法庭笔录等记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陕西盈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环融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西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一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对双方均具约束力。现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提供了结算单、付款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综合现有证据,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0207.5元未给付。原告主张违约金36041.4元,符合法律规定,可按180207.5元×2%=3604.15元计算。关于双方就案涉合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原告之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环融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盈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80207.5元; 二、被告安徽环融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盈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604.15元; 三、驳回原告陕西盈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4元、减半收取计2272元(原告已预交2732元),退陕西盈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460元,由安徽环融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92元,陕西盈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