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24民初4043号
原告:陕西盈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富仁镇恒洲村芦河桥头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MA6TYDDD4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盛润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翠峰镇翠峰粮站门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MA6W1XLD2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盈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盛润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买卖合同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盈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盈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盈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5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盈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