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24执恢108-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盈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周至县富仁镇恒洲村泸河桥头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MA6TYDDD4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本院在执行陕西盈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陕0124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义务,并于5日内报告财产,但其至今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金融、车辆、房管、工商等财产情况。
2025年1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1年,需要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上述查询、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申请的债权正在财产处置,暂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陕0124执恢1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