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执170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盈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芦河桥头西。
法定代表人:韩新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住西安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本院执行陕西盈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24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案件款98665元及滞纳金,诉讼费1135元,执行费1397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亦拒绝报告财产,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互联网金融、房管、车管、证券等查询及调查,除强制扣划其银行存款19003元及其交纳执行费1397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并对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作出了罚款等强制措施决定,已将上述查询结果及执行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告知,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穷尽执行措施,其申请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24执17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高攀
审判员**
二○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