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盈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盈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哑柏镇昌东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24民初2575号 原告:陕西盈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芦河桥西。 法定代表人:韩新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收兵,男,汉族,1957年11月20日生,住西安市***。 被告:***XX镇XX村委会,住所地:***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男,住***XX镇XX村XX组,XX村XX村委会主任。 原告陕西盈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泰公司)与被告***XX镇XX村委会(以下简称昌东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盈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收兵,被告昌东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盈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商砼款43742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给村里修路,于2018年3月口头约定向原告购买商砼,总用量2761.5方,折合总价937420元,期间被告先后三次归还了部分商砼款,下欠437420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昌东村委会辩称,2018年我村根据上级政策实施美丽乡村建设工程,莲湖区XX村的帮扶单位,我村的XX社XX乡村建设施工,XX城XX组,负责推进项目。XX村XX乡村建设总共负债900多万元。原告供商砼属实,就原告这笔欠款,上一任移交时有个清单,欠款就是40多万元。XX村XX社全及XX组XX乡村建设工程事项一切清楚。总之,我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争议,如果莲湖区给钱,我村就能给原告支付,如果莲湖区不给钱,我村就没有能力支付。虽然我村名义上已经稳固脱贫,但我村没有产业,无经济实力。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原、被告多次口头协议,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商砼用于修建被告村里的路面,2018年3月26日到2018年10月11日期间,原告供给被告的商砼总量为2761.5方,总价937420元,期间被告分别于2018年8月23日支付15万元现金、2019年2月1日银行转账20万元、2019年2月2日支付15万元现金,共计向原告支付50万元商砼款,尚欠437420元商砼款未支付。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所述前述事实均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商砼对账单、收款收据、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和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商砼,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交付货物,被告即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现被告未支付全部货款,原告持据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立案之日起的资金占用费诉讼请求,由于原、被告并未对此进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该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依法应当适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XX镇XX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陕西盈泰实业有限公司商砼款437420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盈泰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62元,减半收取39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XX镇XX村委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于 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