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32436号
原告:重庆永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简某。
被告:江西天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重庆永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2023年11月16日,原告重庆永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天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永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永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天策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重庆永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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