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责 令 履 行 指 定 行 为 通 知 书
(2018)皖0191执650号
安徽智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7)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43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安徽智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补缴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的社会保险(具体缴费数额由社会保险机构核定,依法个人缴费部分由***承担。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本院地址:合肥高新区燕子河路与文曲路交口西北角
联系人:***、**
邮编:230088
联系电话:0551—65352452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