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521号
原告:武汉东安自动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武珞路**兆富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长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飞,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海默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关南福星医药园**楼****>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东安自动控制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海默机器人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诉讼期间,原告武汉东安自动控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东安自动控制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东安自动控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计737.5元,由原告武汉东安自动控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培民
人民陪审员 张翠兰
人民陪审员 王汉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程果
书记员舒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