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5778-1号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海默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62号关南福星医药园2楼9层6号。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锋,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冶南方(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晶,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轩梓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海默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冶南方(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疫情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