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22民初391号
原告:缙云县***汽车零配件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车站路1幢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2MA2E4DA12Y。
经营者:江淑俏,女,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厦门市盛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新丰二路8号(日华大厦)第三层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2Y2DJM9F。
法定代表人:**。
原告缙云县***汽车零配件经营部与被告厦门市盛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缙云县***汽车零配件经营部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缙云县***汽车零配件经营部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缙云县***汽车零配件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缙云县***汽车零配件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