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力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力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小箐镇岩鹰山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力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黔陶乡马场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07月24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执行人:小箐镇岩鹰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小箐镇岩鹰山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文县人民法院(2019)黔0123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力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小箐镇岩鹰山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辣椒种子款2250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3275.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0914.00元(含辣椒种子款225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639.00元、执行费3275.00元),申请执行人现已领取案款227639.00元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123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916号案件执结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