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25民初4035号
原告:贵州力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黔陶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6299735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贵阳市云岩区头桥法律服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贵阳市云岩区头桥法律服务所。
被告:纳雍县骔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骔岭镇河坝村。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原告贵州力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纳雍县骔岭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款项,原告贵州力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力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力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4元,减半收取2992元,由原告贵州力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