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力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力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贞丰县长田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11民初2554号 原告:贵州力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黔陶布依族苗族乡马场村尖坡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62997356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贞丰县长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贞丰县长田镇金叶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325009616071R。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原告贵州力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贞丰县长田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贵州力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力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力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