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力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纳雍县人民政府居仁街道办事处、纳雍县高山高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11民初341号
原告:贵州力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黔陶布依族苗族乡马场村尖坡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62997356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纳雍县人民政府居仁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居仁街道街上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6009667004D。
法定代表人:***,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被告:纳雍县高山高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居仁街道教育园区二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MA6HDLJJ8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力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纳雍县人民政府居仁街道办事处、纳雍县高山高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不可抗力”等原因,本院依法扣除相应的审限。原告贵州力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力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贵州力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