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雷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811民初508号 原告:雷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雷州市沈塘镇沈塘圩。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系雷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法务,住湛江市。 被告:***,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 原告雷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雷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雷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50元,财产保全费3070元,均由原告雷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