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811执异14号

案外人:雷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沈塘镇沈塘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27385936153。

法定代表人:梁道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健,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奇,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琳姗,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湛麻法湖民初字第52号,(2016)粤0811执184号)]的过程中,案外人雷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对本院冻结雷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雷州新湖支行银行存款19000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于2019年7月8日以其公司上述存款已被解除冻结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雷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雷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易 丹

审 判 员  梁志光

人民陪审员  周 京

二0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金柳媚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811执异14号

案外人:雷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沈塘镇沈塘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27385936153。

法定代表人:梁道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健,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奇,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琳姗,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湛麻法湖民初字第52号,(2016)粤0811执184号)]的过程中,案外人雷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对本院冻结雷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雷州新湖支行银行存款19000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于2019年7月8日以其公司上述存款已被解除冻结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雷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雷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易 丹

审 判 员  梁志光

人民陪审员  周 京

二0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金柳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