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7291号
原告: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E6HT7W,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蟠龙山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濮阳闽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577627609D,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产业集聚区富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闽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