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2985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中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蟠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反诉被告)中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该案疑难复杂,故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 判 长 **珥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韩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