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11民初840号
原告:邵阳市广发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地址:邵阳市北塔区**路湖南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MA4MA324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江阴市蟠龙山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E6HT7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邵阳市广发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被告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双方于2020年1月8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已约定交货地点为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即被告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被告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江阴市。因此,本案应由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为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孙 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