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5815号
申请人: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E6HT7W,住所地江阴市蟠龙山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沈阳**创绿再生资源回收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0XN7E86A,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兴隆台镇青年农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9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创绿再生资源回收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创绿再生资源回收连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创绿再生资源回收连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