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某某创绿再生资源回收连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5815号 申请人: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E6HT7W,住所地江阴市蟠龙山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沈阳**创绿再生资源回收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0XN7E86A,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兴隆台镇青年农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9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创绿再生资源回收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创绿再生资源回收连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创绿再生资源回收连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